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体日益表现出一定的自主、自治的主体性行为特征,这催生了人工道德主体是否可能的论题。意识问题是制约人工道德主体是否可能的关键维度。目前人工智能体能在功能等价的意义上对意识的智力性认知层面予以模拟,但并不具备对于一个道德主体来说至关重要的现象学意识。人工智能体缺乏产生现象学意识的本体论基础;缺乏现象学意识第一人称的定性特征;缺乏现象学意识的情感元素和移情理性。因此,目前的人工智能体尚不是伦理自治的主体,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道德主体。
-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