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安全事故预防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重要内容。为了防范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从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和监管过失三个层面完善监督过失责任体系。监督行为主体必须在其职责、业务和义务范围内积极履行作为义务,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公共安全隐患,足够谨慎地防止出现重大公共安全危险,以维持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刑行一体""纪法贯通"式构建的预防性监督过失责任体系,能够有效地遏止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态势。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