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不可“任性”

作者:侯力强; 兰守华
来源: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9, (08): 50-51.

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等5人被申请人:某公司2016年1月,某公司与王某等5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3月24日,某公司决定一次性解除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并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内容大意为:鉴于现有业务已经基本开发完成,公司原有人员过多,负担过重,需精简人员,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3月24日起解除5名职工劳动合同。接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5名职工向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遭到拒绝,之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