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受贿案件的刑罚适用关乎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关系着国家“反腐败”成效巩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受贿罪量刑灵活有余原则不足,宽纾有余严厉不足,应当为受贿罪单设法定刑,实行“先定量,再裁量”的“二阶式”量刑模式,提升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明确有期徒刑的基准刑确定方法,并以量刑指导意见规范各类法定情节及其加减系数,严格限制减刑层级,明确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条件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