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领域的变革,平台内容审查的权力不断扩大,对信息筛选、内容呈现表现出越来越多的控制,用户权益不断被侵蚀,平台中介责任改革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欧盟《数字服务法》第三章规定了平台的“勤勉尽责义务”,通过提高平台非法内容审查的透明度、完善“通知-行动机制”、规定“授信报告者”,以及要求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承担系统性风险的管理义务等一系列举措强化平台责任、保障用户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了平台更为严格的非法内容审查义务,对存在的用户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可以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的相关内容予以完善,为营造安全、可信赖的网络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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