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进程中纳入居住权制度是响应了时代的需求,回应了民生热点问题。这项源于罗马法时期制度为诸多国家民法典所承继与发展,中国在制定《物权法》的历史上关于是否设立居住权制度意见不一,从当代社会实践来看居住权制度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老龄化社会下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协调继承编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及缓和固定僵硬的物权法定原则。同时在居住权的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的范围以及权利人义务内容方面应当予以设定,考虑到投资性居住权所具有融资、居住的双重作用,使其成为独立用益物权可以更加符合现代社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