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前审查是立法程序的组成部分,从属于立法审查,目的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宪法秩序的统一。授权立法属于立法机关的审查范围,这是各国议会委员会之通例,其依据是三权分立、立法机关独占立法权及同意权之保留。我国授权立法采取授权决定+立法模式,虽名为行政法规,其实质属于法律,其理论和规范依据是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和《立法法》第12条。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经对多部授权立法决定予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者指授权立法须形式合法、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符合授权事项、不得逾越授权期限;后者指授权立法须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宪法与法律。应适时修法,增加对国务院依据授权决定所立之法的审查,完善对授权立法的事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