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时代人格权商业利用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对人格权类型结构精细化。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采取回避态度并未将其列入其中,法律上的空白致使我国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有所欠缺。人格权商品化本质上为人格权权能的扩张,并未创设新的法律类型,仍属于人格权范畴。我国应借鉴德国"统一人格权"保护,将其纳入《民法总则》形成人格权单独成编的结构模式,并对其获得规则及侵权规则进行本土化路径探索,以期实现人格权商品化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