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但形式上被删除的“造成重大损失”仍将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准确地适用本罪,有必要明晰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案。为此需要以本罪的保护法益为逻辑起点,以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不同破坏模式为框架来进行分析。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权利人的优势竞争地位。当权利人直接处分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直接凭借着商业秘密享有优势竞争地位;权利人也可根据商业秘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等,在相应的经营行为中,权利人间接地凭借着商业秘密享有优势竞争地位。根据对法益破坏形式的不同,本罪实行行为可以被区分为单独破坏与混合破坏模式。单独破坏直接优势竞争地位时,根据许可使用费计算重大损失。单独破坏间接优势竞争地位时,根据销售利润损失计算重大损失。商业秘密整体灭失时,直接与间接优势竞争地位也同时丧失,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评估价格计算重大损失。基于包括性评价的考虑,当同时存在多种计算模式时应择多认定,选择其中数额多的一方进行认定即可。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