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人们对监护人责任的理解一直纷争不断。《民法典》未对原《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责任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此种纷争和引发的混乱并未随《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而终止,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必须严格以《民法典》相关法条文义为出发点,从体系化视角进行全面审视,方可能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中的监护人责任作出准确解读。据此,《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宜解读为一般和补充关系;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在责任形态上,监护人责任应是单独责任而非共同责任;监护人责任的责任范围,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同情形分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