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力,同时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刺激作用。但随着直播带货数据的不断攀升,“翻车事件”也愈演愈烈,出现了大量复杂的消费者维权问题。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出台,较为细致地划分了直播营销中的民事责任,分别规定了直播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和先付义务,直播间运营者的标明义务及对此标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同时明确了在食品安全领域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在为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更有力支持的同时,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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