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法律制度和警察权益保障理念大多关注警察职权的有效发挥,而对挑衅与轻度侮辱等软暴力行为给社会与警务活动带来的危害常常予以忽视。而事实证明,以软暴力妨碍警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警务主体的权威性与警务行为的严肃性、强制性,导致本可以通过警察执法行为快速实现的社会正义无法实现,还破坏了形成于警民之间的秩序。对此,可以通过重构针对软暴力妨碍警务行为实施主体的教育体系、创新警察宣传方式、创新受害警察的救济模式等加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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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