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生网络欺凌属于侵权行为和冒犯性言论之结合,相应法律规制注重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公共空间交流秩序,同时协调冒犯性言论限制与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冲突。国内外现有的三种规制模式(私人规制、合作规制、法律责任规制)均有各自优劣,不宜绝对化。我国应当协同适用合作规制和法律责任规制:一是遵循政府规制的辅助性原则,提倡渐进性、多层次的规制责任配置结构;二是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的元规制原则,使其守门人责任配置实现信息管控与用户权利保障的协调;三是确立学校管教的修复式正义原则,重视扩张教育场域和修复学生群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