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破产债务人任职限制的规定存在侵犯破产债务人权益之嫌,但历史的演进证明法律与社会已摒弃了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债务人信用瑕疵论。虽然存在一定的现实性和既定法基础,但通过辨析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和准破产人的任职限制规定,再分析我国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任职限制规定,但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真正的良法需要经过正当性审判,且被限定于合理畛域内适用,以避免其异化与失范,而劳动收入豁免或可成为衡平破产债务人生存、发展权与债权人财产权的更优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