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作为企业职工维权代表的工会是否发挥其应有价值,值得重新探讨。因此结合2021年新修正《工会法》,研究如何使工会实有功能最大化乃迫在眉睫。需突破目前仅以批判为主的研究思路,尝试从法解释学视角,解释新修正《工会法》原则性条款偏多之原因在于其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高于劳动立法。而如何使原则性条款发挥作用需结合相关法律进行体系化分析,避免因有抽象模糊之嫌,妨碍职工合法权益之保障。同时在解释的基础上,尝试将《工会法》原则性规定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当中,进一步加强工会的参与度,即建立对内对外两条并行的协商机制:对内形成“职工-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其旨在有效预防职工与企业间发生冲突,提高工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参与度,让职工认识到工会的职能和价值,积极通过工会解决问题,从而降低自身维权成本;对外则形成“企业-工会-劳动行政部门”三方协商机制,即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强制手段,督促企业改正。因此工会实有功能最大化之实现以新修正《工会法》为支点,结合相关法律形成体系,以地区条例作为适当补充,加快促进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乃为今之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