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不能犯理论大体经历了三个演进阶段。长期以来,英美普通法致力于对"不能"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将特定类型的"不能"视为有效的辩护事由。然而,普通法对不能犯的处断模式在形式和实质层面均存在致命缺陷。随着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主观未遂论逐渐取得支配地位,英国和美国多数州的制定法陆续取消了"不能"这一辩护事由。与此同时,英美学者对立法和判例所表现出的主观主义倾向的批评也从未间断,并由此催生了形态各异的客观未遂理论,其中以客观危害理论和行为印证理论最具代表性。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裁判和权力滥用的风险,越来越多的英美学者倡导行为印证理论,希望借此对主观意图的认定作出客观化的限制。行为印证理论被个别州的立法所采并得到了部分司法判例的青睐,其影响力有逐渐扩大之势,颇具借鉴意义。必须将不能犯问题置于具体的社会现实中予以考察,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与逻辑为反思我国刑法学在该议题上的立场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