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至6月,支某应白某要求长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QQ邮箱将某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中的108万余条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白某,其中含法人、负责人、联络员等人的姓名、传真、电话或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以及企业名称、住址、经营或产品范围等多项内容。白某先后给付支某人民币4500元,并将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长期对外出售牟利。其中,白某向吴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获利约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