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冒名顶替入学行为严重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应当予以必要的规制与救济。但是,受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现有的规制手段和权利救济仍面临程序规制不足、高校审查职责不明、赔偿责任缺失以及重新入学难以实现等诸多困境。基于此,有必要对招生录取行为的性质重新予以界定。通过细致的比较可以确定,招生录取的性质应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行政许可。因此,需按照行政许可的控权逻辑对冒名顶替入学问题予以规制和救济。在规制手段上,高校招生权力行使须坚持有限信息公开、重要事项参与等程序规则,同时明确高校在不同阶段的审查职责,从源头减少冒名顶替行为的发生。在权利救济上,应明晰不同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并通过对重新入学的分析,保障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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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东南大学; 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