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企内部的挪用资金与一般意义上的挪用资金多有不同,而私企负责人兼控股人的挪用资金与私企内部一般人员的挪用资金又有不同。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对于私企负责人挪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不应局限于表面现象,还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出发点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

  • 单位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