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除名制度是一种将股东强制清退出公司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呈现两种主体类型、四种诉讼样态。对股东权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表决权限制,即对于股东会决议,该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此种限制具有团体利益论、股权本质论、立法价值论上的正当性依据。鉴于除名制度的重大惩戒性,有必要通过前置催告程序、保障程序参与、完善后期救济途径等措施建立起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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