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包含了道德制度的静态概念和道德制度化的动态过程,能够将伦理规约从研究秩序的个体感性层面转向群体制度层面,不仅直接标度了教育研究治理体系及教育研究成果的成熟度,而且是把握教育研究信念、分寸、限度、习惯与责任的必要"关卡",更是弥合创新与预设规范之间"断带裂痕"的黏合剂。我国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建设依然滞后,主要表现为缺乏行政性与法理性依据,缺少可以完全依附的实施载体,欠缺科学规范的运行程序。我国构建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关键途径是优化行政与立法的制度结构,明确主导机构的制度权力,完善运行体系的制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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