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对自然法和功利主义的财产权理论进行了批判,解构了财产权话语中的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他基于一种道德人的学说,把财产权解释为服务于共同善的工具。主张国家可以干预个人滥用财产权,并为其成员行使财产权排除障碍。同时也坚持赋予个人充分的财产权,国家干预不能破坏个人的道德自主性。其财产性话语,把个体性与共同善结合起来,本质上是一种自由民主理论,为福利国家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可以启发当下文明社会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