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陕教规范[2018]2号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