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95条是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的规定。体系上需区分可抵押的财产与可登记的抵押财产。凡符合物权客体要求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为可抵押的财产,但并非所有可抵押的财产均有对应的抵押登记机制。权利质权的客体属于可抵押但不可登记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这一要求与处分权相关,非抵押情形所独有,体系上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问题无关。《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前6项是可登记抵押财产的具体列举。违法建筑物应属于可抵押但不可登记的抵押财产,其抵押合同应作有效评价。在建建筑物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其抵押权客体包括已办理登记部分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实地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顺位效力,其不应具有限制处分效力,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民法典》第395条第2款并非关于财团抵押的规定,而是关于共同抵押的任意性规定。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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