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办渔[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会同我部印发公告(2021年第3号),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并在6月30日之前设置过渡期。为贯彻落实好《名录》,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