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层面与理论层面均存在被误解的现状,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一般理论切入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进行探究可以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补充制度,应当明确该制度"有限监督"行政的价值功能。进而以监督政府为视角展开"被告中心主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以"被告"为中心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重心在于如何行之有效限制与监督环境行政权力,通过扩大私权监督主体类型使强大的行政权力与各种监督力量之间达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衡平状态。此种建构方式对于弥合以检察系统为主导的"检察权力—行政权力"单一监督模式的冲突、完善对公权力的监督网络以及平衡具体制度层面法权结构的平衡而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