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民间金融这两个概念为学界所混用。通过对制度层面以及学术界的检索,发现民间借贷的概念更早产生也为国家所承认与采用。经比较可知,民间借贷为民间金融的初级形态,前者宜用行为法调整,后者应由主体法调整;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民间金融的立法基础不稳固,在讨论民间金融法制化这一论题时,应当将民间借贷确定为立法的重点。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