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课保险人以义务一直是立法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重要方式。基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弱势地位,我国保险立法确立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同时赋予投保人合同解除权与撤回权,即便如此,投保人利益受损之情形仍然存在,现行立法显有不足。基于保险消费者保护理论与金融产品适合性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保险立法上有必要确认保险人建议义务,以对保险消费者给予更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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