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产权制度型塑了乡村社会的基本利益结构,这种利益结构影响着自治权力结构的形成,决定着农民、自治组织等的行为选择。地权共有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集体的相对封闭性,村民自治组织既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又是农地所有权的代行者,两种组织性质的行为逻辑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因而要进一步明确农地产权关系,健全农地权益的实现机制,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协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