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支付手段的逐渐丰富,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为原始的交易媒介的实体货币在交易所处的地位已经今非昔比,这种情况,不单单是人类科技发展的成果,更是网络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近些年犯罪分子偷换收款二维码,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却将货款付给了犯罪分子的账户,如此简单的案情却在定性上存在着种种纷争,究竟是盗窃还是诈骗的争论此起彼伏,那么由于什么因素导致这种行为的定性出现偏差呢?在面对传统的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时,即使是没有系统学习过刑法的人也可能论述得头头是道,但在解释偷换二维码行为这一事实的定性上时,如果仅仅采用为我们所熟识的传统理论进行三段论,必然会产生就如盗窃罪是否以秘密性为必要条件,这种经典问题必然产生分歧。所以结合偷换二维码行为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中找到一个更加严密的符合刑法学逻辑推理要求的界限,显然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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