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类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和正式法律化。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必要性和认定等角度进行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