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民国宪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终结了传统社会"差序格局"的身份制度。然而,传统法律让位于现代法律,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同步让位于现代法律实践。一方面,民国新会刑事诉状与侦审笔录中各种类型等级身份符号(如"民"与"氏")俯拾即是,另一方面,具有平等意义的法律化称谓与独立主体符号(如"自诉人""声请人""我")竞相登场。这一特征出现的原因有三:首先,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社会"差序格局"这一深层文化结构的惯性力量;其次,在于民国转型时期司法政治场域的"大环境"与"小环境";最后,在于身份符号言说的语境与作者的微观权力技术。然而,不管传统社会等级身份符号如何惯性并存,国民平等的社会身份的法律实践已经角力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