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激励企业完善并落实合规计划的法律方式之一,目前我国开始对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改革探索,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制度衔接与兼容的难题和争议。我国检察机关既不享有行政处罚权,也不享有判处企业罚金的定罪量刑权,无法责令企业缴纳相应的罚款以达到替代刑事处罚的威慑效果。基于整体主义的治理理念,并从功能主义出发,对权力的分工与混合进行分析,可以为检察权内涵的延伸与发展以及检察机关的罚款权,提供理论依据,创设“检察罚”符合现实需求且有正当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