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叉连带中,共同保证人之间无论是否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均存在责任份额。共同保证人间的责任份额,无特别约定的,按同等份额计算;有特别约定的,该约定仅在参加约定的保证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未参加约定的其他保证人,部分保证人丧失偿还能力时,其他保证人的责任份额依其原本比例增加。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因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债务关系而不同。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进行追偿,法释[2020]28号第13条第1款中保证人相互追偿的约定并非请求权基础。法释[2020]28号第13条第3款应进行限缩解释,该规定只是排除了法定追偿权,共同保证人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第519条或借助于第700条以及不当得利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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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