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驱动型经济模式下,个人信息具有双边性特点,在个人端和企业端呈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形态,从而导致双方主体对信息形成了内容各异的权利诉求。此外,个人信息不具有归属效能、排除效能、社会典型公开性,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时,不得以个人信息作为单一对象考量,而应立足于信息的生命周期,结合其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态和价值样态。在个人端,配置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在企业端,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