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改革的推进,妇女个体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剥夺。从女性主义视角来看,"农嫁女"的合法土地权利受侵,属于公共行政管理问题,而非单一的妇女问题。它不仅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利和身心健康,也对国家推行城乡一体化改革形成强大阻力。明确并完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和操作规则,保障弱势妇女群体参与村民自治,强化推行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弱化农村传统的社会性别偏好,有助于应对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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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清华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