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与不明确之处,使得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刑事优先”与“先行后刑”争议以及一事二罚等衔接实践中的困境依然存在。考虑到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程序在目的、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构成条件、证据、认定的结果方面存在差异,确立明确两项程序相互独立的双轨制有着必要性,并可作为平衡“刑事优先”和“先行后刑”冲突立场的选择。同时,又因对现行税收行刑衔接相关规则具有包容性以及来自意大利税收行刑衔接相关立法的借鉴,双轨制也有着可行性。为完善税收行刑衔接立法,增加法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税收征管法应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确立双轨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两项程序的关联,包括优先考虑以报告义务替换移交义务以及确保实体的一事不二罚和特定情况下的行刑并罚,同时在必要的方面增强税收违法行为行刑界定、处罚范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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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