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商银行事件暴露出商业银行早期干预机制的缺失。“早期介入”机制对商业银行预防破产、降低市场化破产成本以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借鉴美国“迅速矫正措施(PCA)”与英国“三种稳定选择”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结合包商银行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以对《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构建的早期介入制度在监管指标、监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提出完善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