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理顺了中国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该解释,中国海事行政案件可从行政主体标准、行为标准,以及利害关系标准三方面加以界定,即:在判断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为适格海事行政主体的基础上,分析引发纠纷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海事行政行为或者海事行政不作为;若属于,再分析当事人的损失与海事行政主体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存在,该案件便可纳入海事行政案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