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刑法的研究一直未能突破行政从属性的框架,特别是在执法手段上,一直受到环境行政法的影响,究其原因,是我国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一直未能突破人本主义思维,也未能协调利用好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的关系。虽然在新时代下,我国的环境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不足之处仍有很多,我们必须改变理念,突破人本主义思维,推动行政从属性理念的变革,将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与行政从属性结合起来,贯彻到环境执法过程之中去,推进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路径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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