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对行政诉讼审理有很大的作用,所以我国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并没有明确划分,使得在法院进行二审时,认为所有第三人都要参加诉讼。一旦法院没有依权通知第三人参加法院审理,这属于落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时就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不仅仅浪费很多司法资源,还为行政诉讼人员增添了经济成本。故此,分析和完善诉讼审理中必要到场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有一定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