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的闲置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各异:一是有关闲置宅基地的收回、退出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二是农村宅基地流转不畅,统一的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三是盘活利用制度不系统,宅基地盘活利用的配套管理机制、管理主体权责、管理流程等并不健全。各地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改造利用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对闲置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后开展土地置换利用。这些经验启示我们,要重视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着力服务乡村振兴和乡村产业发展,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盘活利用底线。下一步深化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盘活利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系统构建宅基地管理政策体系,强化盘活利用的配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