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明确了商标权利人,却导致了在先权利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商标恶意抢注。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中对商标先使用权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具体,尤其在"一定影响"、"原有范围"的确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