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私合作行政的一个具体面相,是政府通过市场力量完成公共服务任务的一种新型行政方式。从逻辑架构上看,它引起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即由"政府-公民个人"的双方构造变革为"政府-私人主体-公民个人"的三方构造。在三方构造法律关系中,政府扮演着合同主体、监管者、担保者三重法律身份,并据此承担合同责任、监管责任、担保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合同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政府应当秉持意思自由的私法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的私法原则;监管责任是一种常态性的法定责任,它是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承担职责的具体体现,政府应当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实施必要监管;而担保责任则是一种非常态性的法定责任,它是国家政治责任在法律上的贯彻和实现,仅在生产商根本性违约、新的垄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破产等特定情形下,政府通过接管、代履行等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可见,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兴起已经促使了传统行政法的整体性变革,而我国政府责任法律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