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之一,特许权在能源投资中所处地位异常重要。对比其他条约下能源特许权征收实践可以发现,《能源宪章条约》征收规则在合法性的判断上与其他条约大体相同,都采用了公共利益目的、非歧视性措施、正当法律程序、补偿措施作为认定标准。但《能源宪章条约》对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的区分是模糊的,对特许权撤销行为的认定标准是缺失的。我国作为《能源宪章条约》的观察国,应该签署加入条约并参与修订,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国际能源双向投资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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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