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体内容分作两部分,首先揭示代表概念的结构,然后以此结构为分析框架,尝试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给予理论界定。完整且简单的代表结构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被代表物—代表者—观察者",代表概念的内核可以表述为:代表者使不可见的被代表物在观察者面前变得可见,其关键要素是"使……在场"。在政治语境中,代表可以区分为制宪代表与常规代表。制宪代表关涉主权归属,常规代表负责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使制宪代表创设的秩序正常运转,代表的内核在政治语境中展现为"人民—制宪代表—宪法—常规代表—国民"的结构。中国共产党通常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活动,可被视作常规代表;在个别情况下又能够突破宪法的框架,在启动正式的修宪程序之前制定与宪法内容不符的改革政策,就此而言又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制宪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委托专政"的理论概念来界定中国共产党的这种特殊的地位,其含义是,宪法秩序授予某机构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突破宪法的权力。表面看来,委托专政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条文规定,但是,这种违宪行为是得到宪法本身授权的,其实质是一种更加符合宪法精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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