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了解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按平均定额付费"方式对医生在为糖尿病足患者诊疗时诊疗行为的干预效果。方法将广州市医疗机构按医保定额水平分为A、B两类,问卷调查A、B两类医疗机构共104名参与糖尿病足诊治的执业医师,研究不同医保定额水平下医疗机构医生行为的差异。结果A、B两类医院医生在为糖尿病足医保患者诊疗时不容易发生诱导需求行为;A类医院仅有14.6%的医生愿意收治医保糖尿病足患者;"按平均定额付费"对糖尿病足患者诊疗效果限制程度A类医院较强。结论"按平均定额付费"能够有效地约束医生诱导需求行为,降低医疗费用,但对糖尿病足疾病的治疗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