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立法刍议

作者:季平平
来源: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9, 19(03): 103-107.
DOI:10.16792/j.cnki.1672-6758.2019.03.021

摘要

澳大利亚对反垄断法的研究始于1906年,几经修改并且逐渐完善。现行的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典为《2010竞争与消费者法》,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也规定在其中。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构成要件包括三点:首先,主体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主体需要通过其市场支配地位取得利益;最后,主体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的目的。在表现形式方面,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并不是通过法条进行列举,而是通过判例来认定表现形式,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在法律责任层面,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后,在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方面,澳大利亚由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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