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泸州李波受贿案尚未宣判时,出庭作证的证人已因涉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立案,其暴露出刑事证人保护中存在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缺乏特殊保护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对出庭作证证人保护与追诉的角色冲突、证人出庭作证后涉罪处理程序不公等新问题。应对这些新问题,首先,应在对审判前作证的证人和出庭作证的证人分类保护的基础上,设立出庭证人律师帮助制度。其次,在将出庭作证证人的保护机关与追诉机关分离的前提下,设置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最后,对涉嫌犯罪的证人应由与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审判机关所对应的公安机关平级的另一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