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耗费公共财政与人力,但是食品安全事故仍然不断。三鹿奶粉事件又一次加深了公众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怀疑程度。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为案例,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生产者和监管者进行分析,发现分段监管体制其实并不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所在。其真正原因在于:(1)价格监管部门没有被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之一,从而导致限价政策和食品质量政策相互冲突;(2)地方政府监管角色被经济发展角色置换;(3)现行法律体制使得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的违法成本低收益高,而消费者的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因此,本文建议,政府在监管制度方面应该进行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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